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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用卖房公司的钱买房,再审检察建议解开房屋买卖“障眼法”

【字号:    】        时间:2022-10-11      

  本网讯(通讯员 柯丽丽 柯美中)近日,经阳新县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阳新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陈某青等16人与湖北园某置业公司的系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依法确认这16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虚假诉讼,驳回了原审原告陈某青等人的诉讼请求。 

  去年年初,阳新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接到湖北园某置业公司的控告,称陈某青等人买房系虚假诉讼。为了进一步查明真相,该院检察官先后前往福建,江西,武汉等多地调查核实,经多方调查取证,最终查明案件事实。  

  事情还要从2014年说起。案外人章某向陈某青等16人借款共450万元,用于投资湖北园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袁某开发楼盘,并作为袁某名下隐名股东。为了偿还债务,章某要求袁某将其开发楼盘的房子用于抵债。抵债的过程就是用湖北园某置业公司的钱打给陈某青等16人,再由陈某青等人把钱转回公司,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另自2015年1月至今,湖北园某置业公司在阳新县法院涉诉民事案件213件,其中拖欠工程款、借款等申请执行案件150件,申请执行人150余人,涉案标的1.56亿元。 

  2018年,为实际占有用于抵债的房屋,陈某青等16人利用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据等,虚构房屋买卖关系,提起民事诉讼。阳新县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民事调解,将湖北园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另一楼盘同等价位房屋用于抵债,实现了实际占有。严重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惩治和防止虚假诉讼一直都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阳新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决定再审,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