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运红)2月21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由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案,当庭裁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大冶市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2022年7月9日2时许,饮酒后驾车来到某餐馆再饮两瓶啤酒,后因未结账与店员发生争执,随后店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其醉酒后,将其带至大冶市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31.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9月27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矫正期至2023年1月7日。
2022年11月4日21时,张某某又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办案检察官调查后认为,张某某在矫正期间再次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遂向大冶市司法局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司法局提请法院对张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最终被采纳。
在21日的公开开庭审理中,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撤销该院之前的缓刑,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长期以来,大冶市检察院紧盯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改造,不断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对应当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监督及时收监。通过实质化监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得到正确实施。
【检察官说法】
在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中,除了大家较为了解的监禁矫正外,社区矫正也是其中一种。社区矫正简言之就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相对于监禁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具有“相对的自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