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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司协作让社矫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制度保障企业“经营得了”

【字号:    】        时间:2023-05-11      

  本网讯(通讯员 方樱)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执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近日,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与黄石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黄石市涉民营单位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支持社矫对象回归工作、坚守岗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据了解,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中,为破解社区矫正对象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难题,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主动与黄石市司法局多次沟通协商,共同制定该《办法》,进一步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范围与事由、申请与审批程序、监管与教育以及监督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优化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流程,让监管更加规范化,以制度规范监督,真正做到让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出得去”“管得住”。
  据悉,该《办法》规定,涉民营单位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离开社区矫正执行地,申请外出7日内的由司法所审批;申请外出超过7日的,司法所应于当日审批并层报至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30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一次有效期为六个月。此外,文件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据介绍,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和黄石市司法局还将进一步落实文件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法律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充分保障涉民营单位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