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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港:流失的25万余元“水土保持补偿费”追缴了!

【字号:    】        时间:2023-05-15      

  本网讯(通讯员 柯迪 王炜晋)近日,黄石港区检察院收到相关行政单位的书面回复,经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追缴的欠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单位已经足额缴纳款项,共追缴水土保持补偿费25.6万元。

  今年年初,黄石港区检察院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依托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相衔接的信息交流平台,发现相关案件线索,并立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办案人员通过走访、询问、查看等方式开展调查,从相关行政单位调取了2020年以来的单位、企业申请并获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记录等材料,发现有3家申请并获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存在漏缴行为,国有财产存在流失的可能。负有征缴职责的相关行政单位未采取进一步追缴措施,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迅速追回流失的国有财产,黄石港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追回流失的国有财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检察建议发出后,黄石港区检察院积极跟踪案件进展情况,与相关行政单位多次沟通,了解相关催缴工作,并通过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动相关行政机关逐步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催缴工作尽快完成。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单位高度重视,对水土保持补偿费追缴工作认真研判、全面梳理,通过行政执法约谈、制发限期催缴通知书等措施开展工作。截至目前,相关行政单位已追回2020年以来拖欠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256324.50元。该案的成功办理是黄石港区检察院依托“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凝聚多方合力的一次生动实践,有效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下一步,黄石港区检察院将就国有财产领域持续发力,坚决做好国有财产“保护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