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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鱼苗基地边,检察官指控……

【字号:    】        时间:2023-06-06      

  本网讯(通讯员 王文霞)“经鉴定,王某送等6名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3191.87元,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判决如下……”
  近日,在保安湖国家湿地公园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鳜鱼苗基地边,公开审理了由大冶市检察院提起的王某送等6人非法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大冶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保安湖湿地公园管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及周边村民70余人“零距离”参加了旁听。

  经查,2022年9月10日晚,王某送等6人相约前往大冶市保安湖禁捕水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文规定的禁用捕捞工具和捕捞方法,以抛撒拉网等方式捕捞水产品,非法捕获大量花鲢鱼、白鲢鱼。在装运过程中,王某送、肖某华、肖某树3人被公安民警和保安湖管理人员查获,王某奎、陈某珍、王某松3人逃离现场。经现场称重,共查获鱼类7062.1斤。
  大冶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9月,大冶市公安局对王某送等人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同年10月,王某奎等3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2年1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案件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送等6人在保安湖国家级鳜鱼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违法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水生态环境破坏,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在对王某送等6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6人承担经济损失和生态补偿修复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法庭认为,王某送等6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鱼期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王某送等6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同时其犯罪行为造成当地渔业生态资源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对当地水生态资源进行修复。

  鉴于王某送等6人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等情节,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10个月不等刑罚(其中两人缓刑1年),并赔偿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补偿修复等费用13252.84元(已赔付),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通过庭审,我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我们愿意接受惩罚……”庭审中,6名被告人称已意识到了所犯的严重过错,并表示深深的忏悔。
  据了解,保安湖属长江流域梁子湖水系,是全球200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关键生态区之一,2011年被列为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