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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不是“说说”而已,逃跑加刑悔之晚矣!

【字号:    】        时间:2023-10-27      

  本网讯(通讯员 汪哲 贺沙沙) “我现在非常后悔,我应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而不应该逃跑,我是自作自受......”近日,经西塞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而判决结果,对比胡某某此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刑期多加了一个月,罚金多加了一千元,又是为何?胡某某表示自己追悔莫及......

  2021年7月,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他人的邀约下,从云南前往天津、北京等地,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及数张银行卡、U盾,并出售给他人,胡某某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该案移送西塞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胡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胡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胡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脏、退赔,结合其曾有多次行政处罚劣迹,承办检察官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从宽量刑建议,并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2023年4月,西塞山区检察院依法对胡某某提起公诉。然而,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办案法官却联系不上胡某某。检察官、公安民警给其打电话、发短信通知到案均无果。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2023年8月,胡某某在云南被抓获归案,并承认自己因害怕受到刑事处罚而脱逃,西塞山区检察院认为胡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后为逃避刑事处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视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院撤回对胡某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建议在原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增加刑期一个月,罚金增加一千元,法院采纳该意见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认罪认罚并不是“说说”而已,它要求犯罪嫌疑人能够真诚的认罪悔罪,自愿接受刑事处罚,胡某某置自己的承诺于不顾,违背了基本诚信原则,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换来的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取消和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