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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综合治理 | “捕鱼者”变“护渔人”

【字号:    】        时间:2024-06-26      

  “今后我会向身边人多宣传、讲解长江禁渔政策,共同保护好生态环境。”6月20日,陈某、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听证会在黄石港区综治中心举行。会上,“捕鱼者”陈某、周某二人以案释法,变身“护渔人”。

  明知长江十年禁渔政策,但为了一时口腹之欲,陈某、周某二人仍以身犯险,使用禁用渔具在长江边钓鱼。 
 
  2023年8月,陈某先后两次在禁渔区长江阳新县富池镇富池大闸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锚杆捕鱼,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的民警现场查获,经查实,陈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总计约9千克。2024年1月,周某在禁渔

区--长江黄石市西塞山区牯牛洲水域锚鱼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实,周某使用的三本钩锚为禁用渔具。二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4年5月,陈某、周某先后被公安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黄石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了促进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实现犯罪预防,检察机关积极引导陈某、周某进行增殖放流、参加社区公益服务。
 
  2024年5月,陈某、周某将4余万尾鱼苗有序放归长江,修复受损渔业资源和流域生态。6月1日起,陈某、周某主动前往社区,参与禁捕禁钓宣传、环境卫生整治等社会公益服务,完成从“滥捕者”到“护渔人”的转变。

  “在禁捕区、禁捕期,使用禁用工具钓鱼,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承办检察官介绍,但是陈某、周某主观恶性小,捕捞量较少,对生态环境损害较小,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听证会上,检察官对两起非法捕捞案件的基本案情作了详细介绍,并从法、理、情角度阐明了拟对陈某、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相关负责人、听证员全程参与。与会人员经评议,一致同意对陈某、周某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