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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一男子因涉嫌组织驾考作弊获刑

【字号:    】        时间:2025-05-09      

  近日,由大冶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作弊工具组织驾考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作弊案迎来判决,被告人胡某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获刑6个月并处罚金。            

  大冶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购置非法窃听、窃照设备组件制成作弊工具,对外宣称可助人通过科目一、科目四考试。2023年,他经驾校教练介绍,组织20余名学员作弊通过考试,非法获利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驾驶证资格考试中组织学员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退赃,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承办检察官指出,驾考作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关乎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在驾考中作弊不仅严重破坏考试的公平性,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更让一些未真正掌握交通规则和安全知识的人员获得驾驶证,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巨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无论是考生还是相关从业者,都应认识到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同时,相关部门也将持续加强对各类考试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来源 | 大冶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