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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侦查监督“利剑”匡扶社会公平正义

【字号:    】        时间:2015-04-18      

用好侦查监督“利剑”匡扶社会公平正义

大冶市检察院 刘家云

  近日,某基层检察院充分运用“两法衔接”机制,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一起非法焚烧电子垃圾案件,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当事人曹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立案侦查。这是检察机关运用侦查监督权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一起成功案例,它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 

  侦查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侦查监督权具体包括三项职能:一是审查逮捕权。即对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二是刑事立案监督权。即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三是侦查活动监督权。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适时介入其重特大案件的侦查,了解案情,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侦查监督当成为一把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的“利剑”,以有效防止执法和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或不该立的反倒立了,使无辜者受刑事追究,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踏社会主义法制,是最大的执法和司法腐败,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司法机关最不满意的地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当担负起侦查监督、切实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特别是在依法治国进入新常态的今天,更加重视和充分发挥好侦查监督权的职能作用,对检察机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肃清周永康等政法系统内发生的执法司法腐败案的恶劣影响,重塑政法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良好形象,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检察机关一要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能力,法律政策适用能力,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以适应新常态下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二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从工商、税务、烟草、质监、药监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有效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非正常现象;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运用检察建议书、纠正无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切实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