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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的门前》有感

【字号:    】        时间:2015-06-08      

读《法的门前》有感

曹靖

  近来无事,又重读了一遍《法的门前》。通篇阅读,其内容大致涉猎法律目的、法理学发展、司法实务操作等“纯”法律事实,亦有通过作者本人对于文艺作品中触及法律的虚拟现象的思考,或是法律著作的评析,作者以触笔生花的文字讲述法律现象,仅作试图引起受众思考法律命题,或为激起共鸣,或为普及法治,或为指示方向。书中阐述的道理,也并不是深不可测,而只是给大家一些法的观念。 但正是这些观念,让一些人成为了“法律人”。“公平”、“正义”、“权利”,是这个社会不可缺少的。这一代法律人,学习法律观念、法治观念、民主观念,要远比专业本身多。 

  吸取西方法律理念来进行法律工作,将法律法规作为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而不是自己的特权,将自己摆到一个更加中立的立场去倾听双方的辩诉,同时也要敢于去纠正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并且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和纠正体系,就像书中所说法律毕竟是自下而上的,而不是自上而下的,只有将自己的地位认识清楚才能更好的处理社会中的矛盾。   

  书中有很多案例,涉及方方面面,从法官、价值、利益、律师到我们都普遍关注的女权问题,其实,在这些案例中,我明白了实践的力量,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些案例,没有这些实践,就不会有现在越来越完善的西方法律体系。英美判例法的最大问题是,每一个判例都具有它的特殊性,也可以说不存在具有完全普遍性的事件。而法律人妄图从这些特殊中去归纳总结出一些一般的经验,其实质不过还是将已有的标准嫁接到对象上,完成一种超验与经验的统一。所谓的良心,不过也都是特定地域文化民族的产物,若果脱离了实际的联系,而耽于一种虚空的幻想,立论就站不住脚。在太平洋诸岛屿也屡次发现为了维系种族生存而将剥夺人的生命视作理所当然。这种相对的良心的观点提出,不是为了迷惑读者,是法律陷入一种虚无主义中;而是为了激发读者对法的相对性的思考。而判例法的在推动司法改制中的积极意义的展现毋庸置疑,大陆法系在这方面没有停止它的沉思,法作为这个社会最高效的最低廉的人与人的运行机制,它的地位与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的被加强。 

  有人曾经说过,中国人不缺乏勇气,也不缺乏思维,根深的是骨子里的封建思想,这句话我一直深深记得,维权之路,在中国仍需继续努力,因此,在中国实践书中的理论,就是在“荆棘”中走出一条道路。我们生存在一个诉讼的年代里我们汲汲地渴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我们相信法律的仲裁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这体现出这个时代对法的忠诚。不去评价这种为诉讼而诉讼的讼棍的行为,我们可以发现,这体现的依旧是法在调节人际关系的缺失。我们反复地强调法的有限性,正是在于它的有限性与人际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这个矛盾,依照马克思的观点,当国家消亡的时候,法也走向了终结。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在中国,用法律所建制的秩序无处不在,但在现实中,如果秩序对现实中存在问题不能起主导作用的话,那么就会存在不稳定的因素,进而导致混乱不堪。 

  我们一直在提倡法治,但如何执法,如何确保管理的公正性,才是我们面前最重要的问题,这是一杆天平,平衡法律理论和实践所产生的问题,才是我们真正应该考虑深思的。